邢臺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公告

2021-12-08 17:54:35 星期三  來源:邢臺網

邢臺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號)

《邢臺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于2021年10月19日邢臺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經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邢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8日

邢臺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1年10月19日邢臺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五章 激勵與懲戒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提高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踐行《邢臺市民文明公約》,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法治有力保障、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協調聯動、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打造邢臺和諧奮進、開放包容、時尚活力、綠色靚麗、宜業宜居的城市形象。

第四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與市、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協作配合,共同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推動將文明行為基本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積極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基本規范納入行業規范、團體章程等規章制度,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科技、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行業人員,供水、供電、供熱、通信等公共事業從業人員和各類窗口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引領示范作用。

各級文明單位及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帶動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七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本市公民應當知曉邢臺歷史文化,學習和宣傳郭守敬、宋璟等歷史人物的杰出貢獻,弘揚和傳承董振堂、呂玉蘭等英雄模范的革命精神,爭做遵紀守法、忠誠擔當、執著奉獻、誠實守信、文明有禮的邢臺人。

第八條 公民應當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恪守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弘揚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提升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

第九條 倡導踐行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遵守公共場所文明規范,遵守公共禮儀,衣著整潔得體,不大聲喧嘩,不爭吵謾罵,等待期間依次排隊、有序進出,接打電話或播放音樂時降低音量、謹防干擾,遵守疫情防控各項規定,打噴嚏或咳嗽時自覺遮掩口鼻;

(二)遵守環境衛生文明規范,不亂丟紙屑、垃圾,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發廣告、傳單,不攀折樹木、花草,不隨意刻畫、涂污,不露天焚燒、燒烤,不損毀設施、設備;

(三)遵守交通出行文明規范,遵守乘車秩序,不干擾安全駕駛,不強占他人座位,不隔窗拋灑物品,乘坐公交、地鐵時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駕駛機動車自覺讓行行人,規范使用燈光、喇叭,低速通過積水路段,不占用應急車道,主動避讓警務、消防、醫療救護等應急車輛;倡導綠色低碳出行,非機動車和行人不闖紅燈,不逆向行駛,不翻越道路隔離設施;

(四)遵守社區、鄉村文明規范,遵守業主公約、村規民約,鄰里友善、團結互助;不私搭亂建,不堆放危險物品,不制造擾民噪音,不進行高空拋物,依法文明飼養寵物;圈養家禽家畜,不隨意堆放、焚燒秸稈柴草,不在公路上打場曬糧;

(五)遵守旅游參觀文明規范,尊重當地風俗習慣,自覺愛護旅游資源;嚴格遵守場館規定,按要求進行拍照、錄音、錄像等活動;

(六)遵守網絡電信文明規范,自覺維護網絡安全、誠信友好交流,不編造、散布不實信息、虛假信息,尊重他人隱私,拒絕網絡暴力;

(七)遵守就醫就診文明規范,醫護人員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患者,保護患者隱私;就診人員尊重和理解醫護人員,聽從工作人員指引,不干擾正常診療秩序;

(八)遵守經營服務文明規范,誠信經營、誠信服務,保障商品和服務質量;不誘騙、誤導或者強迫消費,不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及時清理經營活動產生的垃圾和雜物,不隨意傾倒餐廚垃圾;

(九)積極弘揚家庭美德,家庭成員之間互相關愛、互相扶持,自覺履行撫養、贍養、扶養義務,關心照料老年人,教育約束未成年人;

(十)培育健康生活方式,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節約水、電、氣等資源,杜絕餐飲浪費,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崇尚科學,抵制封建迷信、非法宗教和賭博活動,熱愛學習,建設書香社會;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理喜慶、婚嫁事宜,綠色殯葬、文明祭掃;

(十一)其他有益于促進社會文明的行為;

第十條 支持和鼓勵下列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二)無償獻血和依法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三)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社會治理等志愿服務活動;

(四)參與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五)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失物;

(六)鼓勵和支持公民為需要救助的人員撥打緊急救助電話,并提供必要幫助;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配合公安、應急等救援人員實施現場緊急救護或者幫助他人撤離危險區域。

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見義勇為行為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有關單位應當為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市、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利用采供血一體化信息平臺建立健全獻血者資料庫和稀有血型公民資料庫,建立捐獻登記備案制度,并逐步實現聯網管理。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在非工作時間開放內部停車場、運動場所和廁所,以及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公益志愿服務者提供飲用茶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十二條 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關心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傳染病人和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體,為其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提供設施、信息和服務便利。

第十三條 市、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各地學校應當開設文明禮儀課程,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傳播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和法治宣傳,防治校園欺凌和暴力,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鼓勵在校大學生利用假期開展志愿服務等社會實踐活動。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十四條 重點治理下列影響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娛樂、健身時產生超標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生活;

(二)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或者時段燃放煙花爆竹;

(三)在醫院、學校、室內文化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電梯間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或者區域內吸煙;

(四)在飲用水水源地、景觀水域等禁止垂釣、捕撈的水域進行垂釣、捕撈;

(五)遛犬不牽繩,不及時清理糞便,攜帶除導盲犬之外的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交車以及未經駕駛員同意的出租車、網約車;

(六)從建筑物、構筑物上拋擲物品;

(七)在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樹木、戶外設施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懸掛、張貼宣傳品。

第十五條 重點治理下列影響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為:

(一)駕乘機動車不系安全帶,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在禁止鳴笛的區域、路段、時段鳴喇叭,行駛中隔窗拋灑廢棄物;

(二)在城市道路上未按規定停放機動車,停放車輛占用盲道、消防車通道、緊急疏散通道;

(三)非機動車和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闖紅燈、不走斑馬線、翻越隔離設施;

(四)擅自在公共道路設置車擋、地樁、地鎖等障礙物,占用公共停車泊位;

(五)駕駛電動車、摩托車超速行駛、逆向行駛,違規載人,不按規定佩戴頭盔,違規加裝遮陽棚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設施;

(六)駕駛機動車在無交通信號燈的路口以及斑馬線處不禮讓行人;

(七)駕駛機動車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應急車輛,非緊急情況占用應急車道,違規占用非機動車道、公交專用車道。

第十六條 重點治理下列影響社區、鄉村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一)在住宅小區公共區域亂貼小廣告、亂堆雜物、停放車輛,私自布設電動車充電裝置;

(二)在住宅小區公共區域搭設靈棚,拋撒冥紙、焚燒祭品;

(三)違反規定裝修作業或者室內產生超標噪聲,干擾他人生產生活;

(四)向路邊、溝渠、河塘、場院等鄉村公共場所或者區域隨意丟棄病死畜禽尸體,傾倒、棄置塑料泡沫、塑料袋、農藥瓶、地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

(五)露天焚燒秸稈、枯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十七條 重點治理下列影響網絡電信文明的行為:

(一)編造、發布或者傳播虛假不實、低級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隱私;

(三)撥打騷擾電話,發送騷擾短信;

(四)以發帖、跟帖、轉發、評論、智能換臉、智能變聲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第十八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可以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依法確定需要重點治理的其他不文明行為,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與保障工作長效機制,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定期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窗口、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廣泛組織開展“助力創城,周末志愿服務一小時”活動。

第二十條 鼓勵相關單位和部門組織開展時代楷模、道德模范、身邊好人、最美人物、優秀志愿者等先進典型選樹和宣傳活動,激勵城鄉居民爭做文明有禮先進典型。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合理規劃建設人行橫道、機動車泊位、公共廁所以及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等市政設施,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和戶外宣傳欄、宣傳雕塑、主題公園等公益宣傳設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公共閱報欄、體育場館和群眾文藝、健身活動場所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管理服務制度,提供便捷服務,推動全民閱讀、全民健身文明習慣的養成。

第二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愛心座椅、母嬰室、第三衛生間等設施,配置輪椅、自動體外除顫儀等便民設施,設置“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加強巡查管理,保持環境整潔衛生,維護良好秩序。

第二十三條 報紙、廣播、電視、新媒體、政府門戶網站等公共媒體應當通過生動有效的形式,宣傳城鄉文明建設成就,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對不文明行為予以批評。

機場、車站、商場、影院、公園、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應當利用自身廣告設施、廣告介質傳播文明行為,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文明向上的社會氛圍。

鼓勵、支持、引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本單位通過設置文明行為宣傳欄、榮譽墻、提示牌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不文明行為執法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重點監管、聯合執法,重點治理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期限,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投訴、舉報內容明確具體的,受理舉報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處理結果,并對投訴人、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將適用信用加分的文明行為和符合嚴重失信名單認定標準的不文明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分別適用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組織、邀請人大代表進行視察、檢查、專題調研、專題詢問等形式,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章 激勵與懲戒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揚和獎勵制度,對獲得文明村鎮、文明單位(行業)、文明校園、文明社區、文明家庭等榮譽稱號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鼓勵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表揚和獎勵。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方面對道德模范、優秀志愿者等道德領域榮譽稱號獲得者予以優待。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志愿服務、慈善公益、醫學捐獻、見義勇為等文明行為的激勵機制,依法對積極參加志愿服務的人員,從事慈善公益活動表現突出者,獻血者、醫學捐獻者和見義勇為人員等提供尊重和保護、幫助和獎勵。

第三十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設立不文明行為記錄平臺,對嚴重不文明行為予以記錄。

對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可以依法予以曝光,但不得曝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曝光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曝光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在住宅小區公共區域堆放雜物,遛犬不牽繩、不及時清理糞便,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或者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等不文明行為的,依照《邢臺市物業管理條例》《邢臺市養犬管理條例》《邢臺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等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第三十三條 實施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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